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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窃车辆被追回幸运    欠缴费上路行驶不该           ★★★ 【字体:
失窃车辆被追回幸运    欠缴费上路行驶不该
作者:蔡常香    文章来源: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公路稽征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3

  2007年10月28日下午4时许,福建省同安公路稽征所稽查人员在同安城郊稽查岗稽查时,发现一辆闽D70560柳州五菱微型普通客车形迹可疑,通过稽查电脑系统显示无该车籍档案,当即按执法程序对其实施暂扣。经查,该车属厦门永福星保健品有限公司,未缴纳养路费将近一年之久,该车于2003年被盗,车主及时报了案并持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失窃证明到车籍所在地稽证所申请办理了停征养路费及销户等手续。2006年8月7日,该被盗车被漳州市南靖县公安局梅林派出所查获并追回,同年11月27日,该车由原车主领回后上路行驶至今,未缴纳养路费。目前同安所正在积极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处理此案。

  笔者在此奉劝车主们,被盗车辆返还原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及时到公路稽征部门办理车辆入籍以及恢复养路费开征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切不可抱侥幸心理,为一己私利只顾赚钱,反被查处更亏本。此外公路稽征部门要积极与交警车管、交通运管等部门的联系,加强车辆信息交流,实行资源共享,第一时间掌握车辆动态变化,督促车主及时到公路稽征部门办理交纳养路费等手续,同时也为日后征收及催缴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文章录入:任伟    责任编辑: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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