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交通下载 | 交通通讯录 | 视频聊天 | 在线投稿 | 执法论坛 | 意见反馈 | 网上通缉 | 关于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交通执法 >> 文章中心 >> 征稽之窗 >> 工作研讨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行政行为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行政执法专论之二          【字体:
行政行为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行政执法专论之二
作者:张智寿    文章来源:四川省巴中市稽征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3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且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志行为。它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也是行政执法规范的主要对象。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必须按法律授权,依据法律规定,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包括行政合法和行政合理两个方面。行政行为合理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行为合法是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则。
  行政行为范围广泛,内容复杂,而且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权益密切相关。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对于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保障法律效力的实现;对于提高行政机关以及行政公务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对于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调控、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使公民自觉守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行政行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才属于合法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行为,才能代表国家的意志,体现法律的意向,才能产生合法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不合法,就会背离法律的根本指向,就是违法。
  一、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服从。但其法律效力的完全实现,最终取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确定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要看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合法、意志表示准确、权力行使适当、操作程序合规和最终结果合法合理等,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些要素,则不能视为合法行政行为。具体说合法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先决要件。任何行政行为均为一定的主体所为,行为合法首先要求行为的主体要合法。行政主体不合法或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均属于不合法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成立,具有行使行政职权资格,并且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授权或被委托组织及其行政公务人员。
  2、行为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职权是行政行为必备的要素。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法律为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实施行为,不能超越权限范围,否则无效。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地域、时间、权限等范围内,实施某种行政事务或某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职权,不能超范围行使行政职权。
  3、行为内容合法。任何行为都有一定的内容和目的。准确、真实、适当、合理地表达法律的意志,是行政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行政行为都是行政主体按法律的要求,有意识的活动。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说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共利益。如果行政行为违反法定内容的要求,或者行政行为明显违背法律的目的,或与公共利益严重对抗,均属于行政违法或行政行为无效。
  4、行为程序合法。任何行政行为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没有脱离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每一种行政行为都有与该种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法律往往对行政程序作出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任意作出某种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无效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5、行为形式合法。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的形式,以表达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行为法定形式,反映行政行为进展情况,代表行政行为结果质量。行政行为往往因失去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形式而不能有效成立或表现为违法。如书面形式、物证形式或名称、时间注明、署名盖章等。
  6、行为结果合法。行政行为合法且合理,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出发点,也是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其行为所遵循的法律准则,所适用的执法程序和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都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且是符合人之常理的,也是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的,否则,行政执法行为就没有实现其法律赋予的效力。
  二、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果。行政行为效力不同于民事行为效力。民事行为中,任何一方主体都不能单方面决定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在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则可单方面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法律效力。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无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成立,才具有法律效力。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凡符合成立要件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合法,在没有被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违法或撤销之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及其它国家机关均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如果行政行为作出后,任何人都可随意怀疑或不执行,则行政权力的国家权威性和公益性就会失去保障。而民事行为则不具有这种效力,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将某种民事行政行为强加于他人。行政行为的拘束力、确定力或执行力都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只能通过法定的救济途径和方式进行,而不能自己否定其效力,即使在复议、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的特点,这是行政行为公定力最富有实际意义的表现。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变更的效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约束的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行政相对人以及整个社会。对于行政主体,确定力意味着非依法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不得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确定力意味着不能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后,就不得随意更改许可事项和范围,而对于取得许可证的公民来说,也不得随意改变许可范围,或从事许可范围以外的活动。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和组织所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首先是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针对的是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向的也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于已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执行,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而不得违反和拒绝,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被罚款处罚的受罚人,应当依法按期如数交纳罚款。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也具有拘束力。不仅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对下级行政机关而言也必须遵守;即使是对于上一级行政机关,也同样要受其拘束,不能因为是上级领导机关,而对其下级行政机关所为的行政行为拒绝或任意改变,除非经法定程序依法改变。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执行力,是指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它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表现为两种形式,即自行执行力和强制执行力。自行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要求义务主体自行履行所负义务的法律效力;强制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强制义务主体履行所负义务的法律效力。当义务人不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而使行政行为不能实现时,行政主体可依法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使行政行为得到实现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异议,还是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起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对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
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规范。法律、法规及规章,是行政主体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行政机关、组织、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性原则和行政程序、行政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行政行为主体资格要合法。
  国家行政法律规范对与行政活动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权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组织及其行政公务人员,都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从自身做起,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做一个合法的行政组织和个人。
  行政机关,应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行政机关不是依法成立,或虽合法成立但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所谓的行为则无效或违法。如某县交通局随县政府依法成立,而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也随县政府解体而失去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然而,县交通局办公室,虽随交通局成立而产生,却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实施行政行为。
被授权组织,应是法律、法规明文确定成立,并具有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资格,否则所为的行政行为也会违法或无效。四川交通稽征部门是属于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体负责养路费的稽查、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被委托组织,应是合法行政机关或合法授权组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将一定范围内的执法职责、义务、权利,委托其他具有行政活动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如果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无权委托其他组织及个人行使行政权利而实施委托行政的;或者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不能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利而实施委托行政的;或者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不能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的;或者被委托组织及个人超越委托行政范围实施行政行为的,等等,均属于违法委托行政行为。
  行政公务人员,是行政机关及其组织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他应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或被委托组织内的,具有法定职务的,并能代表所在机关或组织对外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否则,行政行为将因没有合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而不能有效成立。或临聘人员,或没有办理上岗执法证件的公职人员,或不能代表本单位(属单位内勤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公职人员,属于不合法行政人员,不能实施行政行为。
随着全民素质的提高,要求各级执法人员加强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正确理解、运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能力,熟练运用行政执法手段、程序、方法的能力;较高文字书写、语言表达的能力;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控制现场的能力;机灵果敢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周密细致的横向协作能力。讲究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甘当公仆,依法行政;恪守职责,法为准绳,严格程序,公正裁量;举止文明,服务群众,不谋私利,清政廉洁,为建立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高效、文明、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而努力。
  2、行政行为意思表示要准确
  行政行为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否则,会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所实从,失去行政行为的作用。行政行为的内容、目的、原则等,都不能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出入,不然其行政行为不能合法有效。
行政行为内容必须适当,即要符合客观实际。行政主体在宣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时,应当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承受能力,考虑客观实际情况,不能主观臆断,不能强人所难。一味按法律规定办事,不考虑客观实际,要求行政相对人从事力所不及的活动的行政行为,不是合理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拘束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公正且合理,是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法规对行政活动予以规范的内在精神。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一视同仁,一事同仁,不偏不纵,不臆气用事,不主观武断,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努力做到公正裁量,合理裁量。
  3、行政行为实施程序要规范
  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一定的行为先后程序原则。否则,即为行政程序违法。一般行政程序分为程序开始、决定前程序、决定、执行、结束等几个环节。不能随意颠倒程序,更不能随意简化程序。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听证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代理制度、证据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正。
  4、行政行为实施权限不超越。
  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公务人员,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管辖的行政事务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如果,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实施管理,就构成事项管辖上的越权,就会造成行政行为因越权而无效。
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公务人员,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地域范围、公务范围、职权范围、时间范围内行使行政职务,才能合法有效。例如,四川交通稽征部门在四川境内,有权上路上户对各型缴免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车辆,依法予以稽查。各地市州稽征处所稽征人员,在四川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规定的执法区域内,有权对过境所有车辆缴免养路费情况,进行稽查,并实施违章处理。
  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公务人员,只能在其自身合法存在的有效时间内,才能有某些行政事务的管辖权,才可实施行政行为。如果一个行政机关或组织被依法撤销、合并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其行政职权随即丧失或变更,原行政机关或组织再无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否则,行政行为属于过期行为。过期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或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公务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权或行政处罚时,只能采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手段,如查封、扣押、冻结或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超越法定手段,自设行政强制手段或行政处罚手段,也都是违法的。
  5、行政行为结果要合理合法。
  行政行为合法且合理,是行政执法的终极目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除了要注意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程序合法,更重要是要注重行政结果合法且合理。行政结果不合法,意味着行政行为不合法。行政行为不合理,表明行政行为显失公正。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人员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等,做到法律法规宣传深入,法律法规条款明确,管理严格,处罚适度,接受监督,有错必纠,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结果既合法又合理,既公正又公平,达到既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又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

文章录入:管理员    责任编辑:管理员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张剑飞司长在全国公路规费征

  • 全国公路规费征稽局(处)长座

  • 今天召开的全国交通规费征稽

  • 东阳:运管稽征所为民服务受赞

  • 陕西省加强交通费税征稽管理

  • 全国公路规费征稽局(处)长

  • 双重违章车辆被扣 醉酒司机

  • 违章还敢抗法 一男被拘役6月

  • 云和养路费稽查用上高科技

  • 司机给假钱妄想行凶 收费员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