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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综合执法势在必行 | |||||
| 作者:余涛 文章来源:中国交通征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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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综合执法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以来,交通执法体系日益健全、完善,制定、颁布了一批交通法律、法规,培养了一支高素质交通执法队伍,执法门类有路政、征稽、运政、海事等 ,涉及公路、水路、车辆、驾驶员、运输管理的方方面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交通行政执法的客体发生了巨大变化。运输市场全面放开,车辆、驾驶员迅猛增长,公路建设突飞猛进,运输服务业迅速发展,对交通行政执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现有交通执法体制也要与时俱进,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方面与环节加以改革。现阶段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不足体现在: 一、执法机构分割,体制不顺。交通各执法机构多头设置,只负责各自的执法内容,导致力量分散、执法不力、政出多门、收费养人的局面。如乡镇客运、路政管理,县市运政、路政管理机构有权管理,却鞭长莫及,难以到位,乡镇交管站又无权管理。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分设征稽所(征收汽车规费)和交管站(征收农用车、拖拉机规费),造成人员膨胀、争抢费源的后果。 二、执法行为不规范,影响形象。由于交通执法人员上岗未设置统一标准,人员素质参次不齐,经常出现执法纠纷。同时人民群众办理交通行政事务要在交通各部门往返奔波,增加了群众负担。 三、执法经费困难,行政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一方面交通各执法机构耗费大量资金添置、改善办公设施,花费人力、物力对执法客体进行重复管理、检查,另一方面基层执法经费不足,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及交通、通讯、装备所需经费没有保证,挫伤了人员积极性,制约了交通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事实证明,现有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依法治交的要求,应该从创新体制入手,进行必要改革。实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加强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的必然选择,具有非常强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势在必行。 一、实行交通综合执法,符合相关行政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受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 实行交通综合执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相对集中行 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政策要求的具体体现。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在综合行政执法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为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指明了方向。后来国务院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作出了具体部署。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法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把实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纳入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 三、实行交通综合执法,是加强交通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的迫切需要。交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交通行政执法是完成交通建设目标的重要保证。只有整合现有的交通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才能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整体实力和执法效率。同时,交通部门建立自己的综合执法体系后,可避免由其他部门集中行使交通执法权利,并为解决行业外职责交叉创造条件。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意味着打破旧的体制格局,对原执法体系和人员进行全面整合、调整,因此应该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现阶段可采取以下综合执法模式: 一、合并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交通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辖区内交通行政事务,运政、路政、海事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条龙服务,公路规费统一征收。省、市、县分别成立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支队、大队,根据车辆分布,在乡镇设立中队,负责查处辖区内各种交通违法案件。行政服务中心可在执法中队设立分点,方便群众办事。 二、严格选拔执法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进行录用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上岗后仍然要坚持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明确机构性质,保障经费来源。交通主管部门要向编制、财政部门汇报协调,力争使交通执法人员过渡为公务员,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收支两条线,统一交通执法机构的名称、级别、服装、标志、经费来源。 实行交通综合执法是交通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对于交通执法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立足现在,着眼长远。当今物流业蓬勃发展,运输业作为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部门必须整合资源,适应物流的发展需要。同时,“费改税”在即,基层交管人员应充分发挥运政、路政职责,在客(货)运市场、驾驶员培训、车辆维修行业、维护路产路权等方面大有作为。 二、政令统一,维护权威。实施交通综合执法可形成执法合力,避免政出多门,有效打击交通违法现象。 三、方便群众,树立形象。实行交通综合执法可以规范交通执法人员言行,使人民群众办事不用往返奔波,树立交通部门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 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行交通综合执法后交通各结构实行联合办公,可以极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执法人员在辖区内综合执法,彻底改变以往各执法机构都要花费人力、物力进行管理检查,大幅度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当然,任何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前进。交通综合执法在交通部、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已经有北京、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始试点工作。 从目前试点运转情况看,交通综合执法存在三点难题: 一是利益分配。如汽车和农用车、拖拉机的公路规费原分别主要由省地和县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统一征收后任何既调动县市交通部门的积极性又保证其既得利益,需要各级交通部门充分协调。 二是人员分流。实行考试上岗后,必然出现富余人员,需要交通、财政部门予以资金、政策扶持,通过转岗、买断、自谋职业、提前退休等途径解决。 三是机构设置。成立交通行政服务中心和综合执法队伍后,原运政、路政、征稽、交管机构如何运作,需要认真研究。 姓名:余涛 单位:湖北省广水市公路规费征稽所 邮编:432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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