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交通下载 | 交通通讯录 | 视频聊天 | 在线投稿 | 执法论坛 | 意见反馈 | 网上通缉 | 关于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交通执法 >> 文章中心 >> 征稽之窗 >> 工作研讨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依法行政    按章执法        【字体:
依法行政    按章执法
作者:余涛    文章来源:湖北省广水市公路规费征稽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完善,人民群众普便增强了法律意识,“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入人心,对交通征稽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先后颁布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律,交通部发步了《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各地也出台了交通规费征管条例、各费种征管办法,使交通征稽行政执法有法可依。交通征稽行政执法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充分说明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交通征稽行政执法作为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到依法行政,确实学法、知法、守法、执法,是各级交通征稽部门的一个长期课题。
    交通征稽机构自1987年交通监理分家组建以来,在党委、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支持下,经过广大征稽干部职工的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已经成为一支素质过硬、能征善战的队伍,每年征收数以亿计的交通规费,为交通基础设施筹集最可靠的资金来源。但近几年交通征稽工作也遇到极大困难,管理手段薄弱,车主自觉缴费意识下降,拖欠、偷逃、抗缴交通规费事件时有发生,少数征稽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甚至违法违纪行为。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一、交通征稽执法依据层次不高。交通规费直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公路法》规定以征税的办法来筹集公路养护建设资金,但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仅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四部委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一部规章。
    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长期以来,交通征稽结构以完成费收计划为中心任务,完成任务就“一俊遮百丑”,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重管理轻服务,在依法行政、文明征费做得不够。特别是费税改革的特殊时期,征稽队伍人员冻结、年龄老化、活力不足,人员培训、装备建设投入不足,少数职工对待车主态度粗暴、恃强赌狠,不按规定执法,影响了征稽机构乃至整个交通部门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心目中的形象。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一是程序不到位。具体表现在:1、未经过调查取证、做好询问笔录就下达行政处罚文书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未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就直接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3、在行政执法中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申辩权和听证权。二是文书填制、送达不规范。1、字迹潦草、辨认不清。2、对车辆转卖未过户的实际车主未注明。3、执法依据适用错误。4、当事人拒不签收文书时图简单一走了之。三是执法随意性大。1、执法文书下达的征费、罚款数额巨大,结案时实际所收寥寥。2、暂扣车辆、牌证时不开具凭证或不及时收回凭证。
    交通征稽机构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从多方面入手,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应呼吁酝酿以久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收费公路条例》尽快出台。交通征稽机构要加大人员培训力度,确立法制机构。在现有条件下,交通征稽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五个合法”:
    一、主体合法。征稽机构属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只能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处罚。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通知书、证据保存清单、暂扣证、听证通知书等文书除盖有本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加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专用章。
    二、程序合法。征稽机关对车主的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首先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然后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步对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交由法院强制执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化手续,征稽机构可多采用简易程序和推行征费处理决定书。对上路稽查发现的欠费违章车辆,可运用简易程序,并采取强制措施,填制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车主如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暂扣其牌证、车辆。在上门上单位进行催缴时,可运用征费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以征稽机构名义作出,7日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交由法院强制执行。
    三、处罚事项合法。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征稽机构可对欠缴公路规费、伪造、倒卖公路规费的行为进行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的规定,欠费两年以上的公路规费不能作为处罚对象(但应补征规费和滞纳金)。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规定,对欠缴规费已经处罚的,征稽机构不能进行重复处罚。
    四、执法内容合法。征稽机构在填写处罚内容时,只能填写“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两项内容,不能把补征规费、滞纳金等征收行为或暂扣牌、证、车辆等强制措施作为处罚内容。同理,征费决定书就只能填写征收规费、滞纳金。
    五、执法依据合法。交通征稽机构征收公路规费可以依据有关条例及各费种的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但实施行政处罚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欠缴公路养路费可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给以罚款,而不能根据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征稽机构除做到“五个合法”外,还要仔细准确填写其他执法文书,对无法查找车主或居住偏远不易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及时收回暂扣证、证据保存清单,并将所有执法材料整理归档,以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有据可查。(余涛)
文章录入:管理员    责任编辑:管理员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冯正霖副部长在全国公路养路

  • 国办要求燃油税实施前加强和

  • 勇擎和谐收费的保护剑

  • 湘潭通行费征收行政执法工作

  • 206国道万余收费站开展专项稽

  • 黄先耀副部长在交通行政执法

  • 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清理违规

  • 齐齐哈尔再不交养路费车辆将

  • 齐齐哈尔处运用法律手段 促

  • 构建征稽廉政文化 打造威武文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