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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构建和谐稽征中行使好自由裁量权 | |||||
| 作者:余汀金 文章来源:福建省厦门公路稽征处同安稽征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9 | |||||
| “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基本精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或法律适用等方面可以不受外界干扰地自由作出正当处理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在具体的稽征案件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二是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三是选择处罚的对象、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四是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 《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十倍以下的罚款幅度,这些规定主要是因为立法者在有限的立法时间内无法过多考虑各种相关情形,在有限的篇幅中也无法表达过多的具体情形。但是,如此宽泛的量罚幅度给予稽征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较大,在稽征工作实践中容易造成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稽征员对于类似的案件作出差异甚远的处罚,导致行政处罚前后不一、轻重不 一、显失公正等后果。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甚至会演变为“任意裁量”,造成混乱,导致执法的不统一和损害法律的权威。因此,当前构建和谐稽征,必须认真解决行使好自由裁量权这一实际问题。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来控制、运用和行使好自由裁量权。 一、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控制机制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稽征工作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和完善下列制度,并在具体工作中不折不扣地执行。 一是表明身份制度。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明或授权令。这一制度是表明执法人员享有进行某种行政行为的职权或权利的程序安排,可使相对人免受不法侵犯,防止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同时,这一制度还为行政回避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二是告知制度。它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之前或之后,将有关事项通知或告诉行政相对人的制度。即行政机关应给予当事人获取调查证据的结果及表示意见的机会;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诉及申诉的方法等。此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主体自身的自控自律功能,克服恣意擅断。 三是职权分解制度。把行政执法的权责进行层层分解,对权力运行进行合理分工,对权力与利益进行分离,有效阻止“部门权力利益化”和“利益法制化”,去除谋求部门利益不正当动机的“寻租原因”,达到职责分明、责权对等、互相监督、分工协作的目的。 四是行政教示制度。它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后、之中,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教示的程序制度。若执法主体没有履行该项义务而使相对人遭受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是时效制度。它是指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开始或结束的时间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后果的程序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法律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所规定的各种时间上的限制,行政行为只有遵守法定的时限规定,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六是执法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核心是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违法行政的责任,也要追究行政不当的责任,不能因为行政不当不属于违法就不予追究。 此外,合议制度、听证制度、备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都能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起着一定程度的控制作用,也能给予当事人进行“自卫”或“抵御”的机会。 二、制定稽征规范,统一量罚尺度 在稽征部门具体操作中,控制、运用和行使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科学设定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边界,以一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本部门在行政处罚中具体应考虑的一些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具体标准。可根据上述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可操作的有关本单位行政处罚的标准,也就是制定相对统一的量罚尺度,公开裁量标准。另外,还可以定期将优秀的行政处罚案例在内部网站登载,或经常编撰案例书,形成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情况公开的制度,让执法人员有先例可循,同时也起到约束、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要使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法律的要求正确行使,必须不断提高稽征队伍的整体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品德素质、业务素质。 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首先是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资格制度,在政治标准、品德标准和业务标准问题上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其次是要严格执法人员的录用或选拔要求,特别是稽查岗位人员要坚持从严、从优的标准选择;再次是要建立严格完善的培训和辞退制度,确保执法队伍的素质。 四、加强对稽征执法工作的监督 执法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防范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的重点工程。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内部的监督。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包括自由裁量权在内的行政权的滥用,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加强外部的监督。实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内容、结果等信息的公开,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相关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公开投诉、举报、监督电话,聘请社会廉政监督员等,充分发挥公民、新闻媒体等对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使之发展成为防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重要力量。 总之,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背离了既定的法律目的和精神,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也使执法部门容易滋生腐败等不正之风。作为稽征执法部门必须准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范徇私情、纵枉法、滥处罚等执法过错的发生,做到不同时期、不同稽征单位、不同执法人员对交通稽征处罚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当事人,作出的处罚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行政处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从而真正维护运输市场的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更好地促进和谐稽征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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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任伟 责任编辑:任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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