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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公路稽征所规范行政执法,严打仿造票证           ★★★ 【字体:
缙云县公路稽征所规范行政执法,严打仿造票证
作者:杜坤彬    文章来源:浙江省缙云县公路稽征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5
  公路养路费是依法向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建、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车主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养路费的义务。面对竞争激烈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加之国家将适时推出燃油税政策,征费环境更显严峻,矛盾显露:一是各省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不统一和信息不能互联互通的条块分割管理现状,让一些经营者有孔可钻;二是通讯传输工具的普及、高速、便捷为伪造、涂改、冒用养路费缴讫证提供极大方便;三是经营者为降低运输成本,增加利润收入,存在侥幸心理的现象较为普遍;四是由于经营者和管理者都存在思想认识的不到位,加之稽征管理人员对公路养路费的认识不够,往往会导致对逃缴养路费的经营者的追缴工作不到位,出现追缴、处罚力度的不足;五是有些经营者认为,即使有一次被查,其经营成本也比守法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要低一些,所以就更助长了这些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凡此种种使得逃缴养路费的现象日益严重,特别是长期驻外经营的外省籍重型车辆,已是多发区。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逃缴养路费的行为,笔者用案例供本行业的专家探讨分析和研究。
  一、案情介绍
  2006年9月21日,浙江省缙云县稽征所在白象治超检查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发现由李××驾驶的外省籍皖××××重型罐式货车没有随车携带养路费缴讫证。执法人员告知该车的驾驶员暂扣车辆的理由和依据后,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该货车进行暂扣。
9月22日8时,受当事人委托处理该车违章事宜的代理人(驾驶员)李××携带该车的养路费缴讫证和相关证件到缙云县稽征所处理中心接受调查处理。处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接过该车的养路费票据,在查验后,觉得该养路费票据的纸质偏软,使用30倍放大镜和紫光灯查看,养路费收讫证图案面的各处防伪图标模糊、缺乏立体感、色彩偏淡。其中“纽索团花”的图案模糊,在“缴”字处的UV防晒防伪红油墨色度有明显偏差,且“多色多层纽索团花”和“粗细线激变防伪底纹”的立体感不强,养路费收讫证票据面上的“中国交通、古代车马和票面水纹”不清楚,各线条有渗出的现象,票据编码有差异,“车辆征费情况”字样不是用针式打印机打印,笔划也有渗出的现象,输送孔的齿距不均(说明用手工制作),上下边一二孔之间没有机械印痕等。该中心立即致电车籍地、征籍部门核查,核查的结果是没有该车养路费征收的记录,拿出真的缴讫证票据与其提供的伪造票据相比.在说明理由后,李某终于低下头,承认该车的当事人是为了省钱,同时获取更多的利润.承认是该车的当事人于2006年6月28日通过贴在金华市街头的办证小广告上的电话,与制假证人取得了联系,以四百元钱购买了2006年下半年全额伪造的养路费票据。缙云县稽征所首先责令其补缴2006年下半年全额的养路费(享受优惠),向当事人送达了《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又依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罚款20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无异议,并自觉履行。
  二、法律分析
  综观本案,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适当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整齐、程序合法到位,形式合法,符合归档条件。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论的焦点和分歧的意见:
  (一)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作出从严的处理。
从该观点看来:养路费是取之于车、用之于路的。在养路费征收过程中,交通养路费征收部门一直都抓得较紧,每年都有几次大规模整治行动,为了打击拖欠养路费或伪造、涂改、冒用养路费收讫、免缴证的车辆。一方面是为了推动我省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体现了“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这一征费原则。更是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的征费环境所必需的。皖××××货车使用伪造缴讫证的行为不是偶然性,而是当事人为了省钱,从中获取更多的利润,该车在购买假养路费票据上花费的钱要比同吨位正常交费的车辆所交纳的钱少支付40倍。这种行为既破坏了我省公路建设的发展,也破坏了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的秩序和公平、公正的货运经营环境。只有从严制裁,才能使行为人放弃实施该违法的行为,发挥法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所以这样的行为应该按照《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除补缴外,还应处以应缴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当事人使用该车,长期在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工作。也为了体现人性化执法,寓教育于惩罚之中,应适当处罚为妥。
从该观点看来:车辆代理人前来接受调查处理的时候,虽持假养路费缴讫证,企图蒙骗执法人员。但是当被我执法人员认出是伪造时,当事人便说出了购买该假养路费缴讫证的全部经过,并同意就地补交2006年下半年的全部养路费,接受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条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虽无立功表现,但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说明其有悔改之意,鉴于现在全国上下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人性化执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处罚,决不能单纯的为了惩罚,而是希望通过行政机关的处罚来纠正其违法的行为,使违法者受到教育,寓教育于惩罚之中,营造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所以应适当作出处罚。
  (三)公路规费缴讫证是有价票据,随着经济的发展,伪造假票渐渐成为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牟取暴利的主要渠道。从我所查货的违法车辆来看,制造假票逃缴养路费大部分集中在外籍的大型载重车,而他们的招数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制造假养路费、货运附加费凭证已严重干扰了规费征收的正常秩序。因此,加大公路规费的稽查力度,打击制假行为已经成为公路稽查部门的当务之急。近年来,由于公路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及个人拥有车辆的不断增加,公路养路费征收递增率每年也在大幅度提升,养路费稽查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也愈加突出,而稽查中又缺乏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手段,致使稽查力度得不到提高。虽然,交通部与财政部对养路费的缴讫证与印制统一。但是,各省在制版和印刷水平上有差异,增加了规费征收部门识别养路缴讫证的难度。为了减少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省的交通部门应统一向交通部领取使用。有利于稽征人员掌握和识别,从而遏止假养路费缴讫证泛滥,打击持假养路费缴讫证行为。
  三、处理方法
  首先责令车主就地补缴皖××××货车(15吨)2006年下半年公路规费12060元(其中养路费9000元,公路建设基金2025元,运管费1035元);然后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车主作出20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的三性原则,合理使用了自由裁量权,在处理过程中做到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形式合法,使“人性化执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四、工作评点和体会
  (一)通过该案件的处理,使我深深体会到,在征费过程中要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地规范运输市场,首先要进一步提升公路稽征稽查队伍的业务素质。就该张假养路费缴讫证而言,驾驶员使用了近三个月,装货地到卸货地有200多公里路程,途经二个检查站,碰到过数个流动稽查队,可是无一人发现该车使用的是假养路费缴讫证,虽然燃油税适时开征,但在未开征前,要经常组织稽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同时分析现阶段规费征收的对策和学习如何识别真假养路费缴讫证。
  (二)随着货运市场的放开,我省经济发展的速度快于一些欠发达省份,车辆规费征收标准也高于毗邻省份,本省一些大吨位的货运车辆钻各省市之间的公路规费征收标准高低不一致的空子。为了降低营运成本,提高效益,纷纷将车辆转籍挂靠外省,但又常年在本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造成我省规费的大量流失,也对我省的应急战略物资和救灾物资的调运和公路建设管理带来不少压力;车辆转籍外挂后,车主根本不到车籍地稽征部门交纳规费,而是查到一个月,就地补缴一个月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冒用养路费缴讫证,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由于我省的经济发展较快,货运量大,外省籍货车常年驻点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数量规模也日益增长,但对各省市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不够,造成我省货运市场的混乱,使用伪造、涂改、冒用养路费缴讫证、报停偷驶现象越来越多。我县地处浙南山区,车辆过境不算多,但每年查获使用伪造、假冒的养路费缴讫证、报停偷驶的车辆就达30多辆,补征每年计220多万元。就2008年我所共查取外省籍车辆逃缴(包括伪造、报停、逃缴半年以上)公路规费已十10多辆。上级权威部门如不及时改变管理思路模式,形势将会更加严峻,制假、冒用、报停偷驶行为会更加猖狂。
  (三)加强车辆驻点经营地和外调车辆户籍地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协调。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外省调驻本省的车辆,车主应在车辆调驻本省的第三个自然月起,按本省规定的标准向调驻地稽征机构缴纳养路费。”“本省调驻外省的车辆,从车辆调驻外省的第三个自然月起,车籍地稽征机构停征养路费”。由于存在地方利益保护主义思想,现外调车辆户籍地管理部门对车辆外调的管理形同虚设;而车辆驻点经营地,由于外省籍营运车辆前来我省驻点营运,往往不会自觉向当地稽征机构和车辆驻点经营地办理调驻营运登记手续,尽管我省针对外省籍驻点货运车辆和外挂车辆进行多次大规模整治,但因取证困难等原因,形成管理上的灰色地带,也给本省对货运车辆的养路费征缴和整顿货运市场秩序工作带来压力。为此,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最高机构应加强对各省市有关部门之间的监督管理,加强各省市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和协调,共同把稽征工作做好。
  (四)征费联网刻不容缓,建立全国统一的车辆规费征收管理数据信息平台和查询系统,实行全省和全国互联互通,提高运行速度,扩展使用范围,方便跨省、跨地区间的信息查询,这样即可提高办事效率,又可减少办案成本,真正做到应征不漏。
  (五)公路养路费征收应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为了支持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交通运输和经济建设,国家可实行全国一盘棋规划,是否从发达地区征收的规费中按适当比例划拨给中西部不发达地区,以支持其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共同发展繁荣的局面。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这样就会尽可能的减少因地区差异造成的车辆外挂和逃费现象的发生,为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和谐运输的现代运输市场,给现代运输市场秩序创造有利条件。
文章录入:任伟    责任编辑: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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