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4月10日收到自贡市交警支队处罚决定书:5103001411710538.对我驾驶机动车在荣县段限速60公里/小时,车速72公里/小时,做出罚款200元,记6分处罚。对此我认为:1、违反行政处罚法,程序违法,罚款200元使用简易程序,办案人员1名。2、违反公交管(2013)455号文件,未按规定流动测速,及未按规定处罚。王书记,请调查自贡市交警支队是否主观上存在乱罚款行为,理由一、有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公交管(2013)455号,二、增设维权成本,在荣县段违法行为指定在自贡市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我现在都不知道大安法院在哪里?三、据说,交警罚款有任务数,还同奖金挂钩。据此请公示自贡市交警支队2010年至2014年在305省道上罚款数及用途;在依法治省下,自贡市交警支队任性不“懂”法、乱罚款,其主要领导是否涉嫌渎职、贪腐?请王书记明示。